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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开展2023年第四期律师业务交流学习会


我所开展2023年第四期律师业务交流学习会

 2023年9月1日,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举行了2023年第四期律师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会议由本所合伙人王艳霞律师主持,王主任以“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以及“《保险法》第65条”为主题,并结合诸多自身办案经验,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同观点,同与会律师展开热烈讨论。

首先王主任提出的“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与会律师观点不一,部分观点认为基于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依据民诉法有关解释,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被告”作为当事人当然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随后王主任介绍了《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受损害人作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第三人,依法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该条法律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运用得当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讨论过程中,与会律师们积极提问,就相关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王主任耐心解答了大家的问题,并分享了自己的实践经验,律师们纷纷表示,通过学习和讨论,对于处理相关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和操作方法有了更加明确的思路,将会尽心竭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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