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规则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高某。 被执行人:龚某。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小区成员达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论。王某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导致了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在百余人的小区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某、高某夫妇的涉案言论,易使涉案微信群内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认定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王某某、高某名誉权,判决龚某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生效后,龚某履行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义务,但判决确定进行赔礼道歉的微信群之一已经解散,赔礼道歉义务尚未履行,因此王某某、高某向闵行区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 由于有一个微信群已经解散,赔礼道歉的一项内容无法完全按照判决实现,经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龚某书写致歉函,经法院审核后,于现存微信群、1-12层每户居民、楼道口进行书面道歉。在执行法官见证下,龚某逐户上门说明情况,同时在楼道口张贴致歉公告。 评析
案号:(2023)沪0112执4942号
作者:周青松 谢天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2024年第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