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源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中新增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由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和学理上的解释阐发,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外,又出现了多种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类型,主要包括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包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1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 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诉讼参与人? 3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适用什么程序? 4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5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6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如何处理? 7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在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情形? 8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在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情况下,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情形? 9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 10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