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相对人的债务或者延长相对人的履行期限,相对人以此向债权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旨在解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处分行为(此处系指广义的处分行为,既包括让与、免除,还包括自行收取、接受给付,以及变更、延长债务履行条件、期限等行为)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从文义解释来看,该条仅指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减免次债权或延长次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不妨碍债权人继续行使代位权。
一 “肯定说”的产生背景及其转向 二 合同法时代“肯定说”的影响 三 民法典时代应避免“肯定说”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