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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丽红女士学习笔记之(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王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韩玫,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高级法官

分条解读

第一条婚姻存在瑕疵问题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点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等缺陷。例如: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借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结婚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第二款规定的“告知”以口头告知即可,无需在判决书中注明。

链接:《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第二条亲子鉴定问题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点

1、DNA检测的科学性。

2、间接强制方式的选择。德国选择的是直接强制方式,各国国情不同,对法院判决的认同度不同。

3、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DNA的获取方式有很多,实践中比较倾向于血液检验。

4、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论并不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最终目的。如果儿童对做鉴定特别排斥,甚至有离家出走、自杀等倾向,法官应当做当事人工作,让其放弃鉴定。再有案例,生父并不具备抚养能力,也没有抚养孩子或支付抚养费的意思,而养父对孩子呵护有加,生父只是为了表明孩子是其亲生,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尽量不做鉴定。

第三条婚内请求抚养费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不以离婚为条件。现实中,父母外出打工或其他,子女由老人抚养或由其中一方抚养,而外出时间长了,感情可能变淡。会出现父母一方或双方不支付抚养费而致孩子生活困难的情况。故对婚姻存续期间,起诉要求父母或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应予受理,并且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点: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夫妻共有。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分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未分割的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的孳息是指由对动产或者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则上是共同财产,有除外情形。

链接:《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点: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七条结婚买房的问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点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将支付全款购买不动产和将该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与上述法条的第三项链接。

该条只认定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但并未直接认定财产的归属,归属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判决。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离婚的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点

民诉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先变更监护关系,才能起诉离婚。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法律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各国立法均将最终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赋予女性。

第十条共同还贷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点

1、协商解决。

2、可以判归婚前购房者,是可以,并非应当,也可判决归非产权登记一方。要综合情况考虑,如离婚前产权登记人男方因吸毒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是女方实际还贷,且女方与孩子共同生活,应当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再如,产权登记人是女方,但男方已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则应照顾弱者。

3、考虑还贷因素

4、补偿原则

5、判归婚前购房者并不妨碍在另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判决其以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对另一方进行帮助。

第十一条一方单独处理共同房屋的处理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点

1、正确把握善意取得。如是恶意串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不可。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必须都具备。

2、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能违反现行的民事基本法的规定。

3、救济途径为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即被执行人无房居住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该房屋,要求原房主交付。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点:

1、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参加房改;

2、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

拟解决的问题;

1、错误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须有父母的工龄、级别才能以低价购买,子女只是出资一部分,房屋的价值并不等同于子女的出资,工龄、级别是购房款的主要部分。

2、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3、民法上公序良俗及婚姻法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当父母经济困难时,子女有义务赡养,子女对房屋的出资也可理解为尽赡养义务的一种方式,故规定表述为“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而非应当。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金问题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点

现实中存在的情况:

1、对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施行折价分割且以现金补偿。

2、对已交的养老保险费中个人缴付部分进行对半分割。

3、否认将养老保险金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资的补偿。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保险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十四条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点

这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倡导诚信。

如当事人已经以行为实际完成了分割,到诉讼过程中又反悔,则不予支持,仍应当按协议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律点

1、尚未分割的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或者按份共有状态。只有共有权人才有权请求分割。

2、究竟谁是共有人?继承人是共有人。

3、倡导善良风俗。遗产本身传承就是在配偶和直系血亲之间传承,配偶能分到,是因为其与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离婚,则是没有了这一身份关系。再者,假如离婚过程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其配偶当然也没有份额。再假如离婚后,其他继承人再赠予当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配偶当然也没有份额。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律点

1、依法处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2、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

3、在夫妻对如何使用(含处分)共同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有一种规则来调整这种关系,使得财产能够正常发挥效用,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借贷不失为一种调整规则。

第十七条双方均有过错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点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法条在列举之后没有使用“等”字,从立法技术上看,没有给出扩大解释的余地。

2、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要比较过错大小。此种观点引起混乱,不宜采用。都有过错,则均无权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点

1、我国没有时效取得制度,财产所有权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不能因时效经过而不予处理。

2、倡导诚信,不能因为谁隐藏、转移财产未被对方在两年内发现,就取得该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点: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确定实施日期。

2、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一律适用。

3、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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