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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张丽红女士学习笔记之(二)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王刚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主讲人:杜万华,最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一庭庭长

    一、物权纠纷问题

   (一)、房地产纠纷。

    1、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中的有关问题。

    国有土地实行两种制度,一是以出让方式交由用地人使用,用地人需支付对价;二是划拨方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无偿交给用地人使用。如通过出让方式,通常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支付对价,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权利人有权通过转让的方式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过程中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人已签订了合同,但尚未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能否以转让方式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即有效:

    一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视为政府同意转让;

    二是国家已经同意批地,有批准计划,只是还未正式签订合同;

    三是投资未达到25%的转让也属有效,因为该项规定不是效力性规定,合同有效,未达到25%只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根据。只要合同双方是平等自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如果之后达到25%,即可交付,办理相应手续。如果达不到,则可按照违约处理。并且,如果总计1500亩,有1000亩达成条件,也可先行交付1000亩,余者待达到条件时交付,不能交付,则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国有划拨地的转让问题。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判断。

    2、房地产调控的问题。

    1)、按揭贷款,签订合同时可以贷款,后来国家房贷政策发生变化,买受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应予支持。

    2)、限购令,签订合同后,因国家限购政策变化,买爱人无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应予支持。

    单方解除权,出卖方不得解除。

    二)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

    1、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或分割违法建筑,该类案例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当行政机关处理后,其违法因素消除,成为合法建筑,法院可以受理。

    理由是:违法建筑的情况非常复杂,在行政机关未做出处分或结论之前,法院不宜受理。比如,有的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需拆除,确权或分割无意义;有的违法建筑不违背整体规划,可能有关行政单位处理后可以使其合法化,等等。

    2、违法建筑被出租,承租人不交纳租金,出租人起诉索要租金的,应予受理。

    租赁司法解释有处理,合同无效,但承租人不能白住,应当参加租赁情况支付费用。无效后,承租人不能再居住。

    3、违法建筑发生侵权行为,比如门窗被拆走,建筑被破坏等,管理人要求恢复原状,应予受理。因为违法建筑最终违法因素的处理和消除是行政机关的权限,其他个人不具有该权利,无权损坏,故损坏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权利的保护问题。

    被拆迁人的权利是一种物权,是完整的物权。

    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是其被拆迁物权的转化。

    二、民间借贷问题

    1、刑事犯罪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民间借贷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应当按有效处理。新起草的司法解释也按有效处理。

    2、民间借贷怎样认识借条和欠条。

    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关键在于出借人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借条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据。欠条应当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而出具的。但实践上,很多欠条实际上具有借条的性质。另外,欠条也可能是因其他法律关系中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比如欠付货款。还需注意,有的欠条可能是违法关系基础上所产生的,比如赌债、毒债、情债。

    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有种做法,就是把借条、欠条作为证据之王,只要有借条或欠条,就支持诉讼请求。这种做法有待商榷。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在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记要中有具体要求。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

    因违法关系所产生的欠条或借条,必须慎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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